【非法集結】包圍警方屯門基地非法集結等罪成 兩男女囚逾17個月少年入教導所

社會

發布時間: 2024/02/27 17:27

最後更新: 2024/02/27 1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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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案3名男女涉包圍大興基地,今就非法集結等罪判囚及入教導所。資料圖片

2019年10月底屯門多處有人嗅到刺鼻氣體報稱不適,有人質疑警方在大興行動基地測試催淚煙所致,遂在基地外抗議。兩男女及案發時14歲的少年經審訊後被裁定非法集結及使用蒙面物品等罪成,今(27日)於西九龍裁判法院(暫代區院)被判監17個月15日及教導所。法官指被告的角色不僅吶喊助威,更是積極參與者。

被告為吳顥筠(現年24歲,無業)、陳樂期(現年28歲,地盤工人)及現年19歲的男生(案發時14歲)。3人被控於2019年10月30日,在屯門大興警察行動基地的公眾地方參與非法集結及在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吳另被控管有物品意圖摧毀或損壞財產,即1枝噴漆。

暫委法官鄭紀航判刑時指,集結期間示威者不斷用污穢和淫褻的語言挑釁和辱罵警方及其家屬,有人重覆以鐳射筆照射警方,被多次警告仍拒絕散去。示威者及後升級行動,拆除至少十多個鐵欄,部分用來設置路障,破壞社會安寧。

法官續指,本案非法集結的性質明顯與《逃犯條例》修訂草案有關,有關修訂所引發的激辯及行動史無前例,案發時亦是《禁蒙面法》司法覆核聆訊前夕,故集結演變成暴力事件的風險極高。被告吳顥筠及陳樂期被捕時戴著手套,可於破壞時保護雙手,泳鏡則可於被警方施放催淚彈或胡椒噴劑時保護雙眼;少年更被拍到拆除和搬運鐵欄,法官指3人的角色不僅吶喊助威,更是積極參與者,衣著裝備亦反映他們早有預謀參與集結。法官判兩男女入獄17個月15日,少年則判入教導所。

案情指,案發當日有網民號召包圍警方的大興行動基地,抗議據稱警方在2天前在基地進行催淚彈測試。約200名示威者當晚8時許,在行動基地外的良運街集結,有人叫喊「黑警死全家」和「死黑警」口號,有人用激光照射警員。警方其後舉藍旗警告,示威者繼續留守,並將行動升級,拆除路旁鐵欄和堵路。其中少年被拍攝到與其他人合力拆除行人路邊欄杆並用作堵路,吳及陳被捕時則身穿黑色衣物及戴著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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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陳曉欣